福利app福引导入口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学生处  发布时间:2022-06-06   浏览次数:21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 〕19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 〕10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管奖助学金工作同志、各系主任、各系党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组织评审机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系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各系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系评审小组下设年级/专业评审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了解递交申请学生的申请内容,核实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学年成绩在班级或专业前3名,综合测评突出;

6.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各系评审小组根据本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院下发的评选名额进行基层审核推荐,确定系级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情况及材料上报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填写《学年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上报市教委。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国家奖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